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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无钱买烟抢“的姐”40元被判刑方知犯罪
发布时间:2012-12-19 10:05:27


     本网讯(王川)   因为无钱买烟,共同抢劫女出租车司机的被告人卢孝友和张乾良,于2012年12月17日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时。两被告人还责问法官:别人偷得几百元钱都不犯罪,我们才抢得40元钱,又没有打出租车司机,也算犯罪。后经法官释明法理后,两被告人才低头表示认罪。

   现年未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卢孝友和张乾良系在校学生。由于两人的父母均已离婚,无人管教,导致两人从小就放荡不羁,养成好吃懒做和互相攀比的不良习惯。2011年10月底,卢孝友和张乾良从南丹县月里镇逃学后来到金城江区玩耍,因为无钱回校和买烟,两人即商量如何找钱。同年11月1日16时许,经过协商后,两人决定问女出租车司机要钱相对容易,即搭乘女出租车司机黄莉莉驾驶的出租车来到金城江城区郊区人员稀少的路段时,问黄莉莉要钱未果后,卢孝友即抽出随身携带的卡刀顶住黄莉莉的颈部和蒙住黄莉莉的眼睛,张乾良则下车打开驾驶室车门,抢走黄莉莉的47元人民币后两人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抢劫是一种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完毕,即构成抢劫罪。所抢得财物的多少只影响量刑(即刑期的长短),卢孝友和张乾良认为自已才抢得40元钱,又没有打出租车司机,不是犯罪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孝友和张乾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卢孝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乾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两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均应当减轻处罚,庭审时,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也积极代被告人缴纳罚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同时,卢孝友和张乾良系在校学生,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而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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