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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 增强法院工作的人民性
作者:陈文春   发布时间:2011-07-19 15:21:23


    江西赣州是共和国的摇篮、人民司法的发祥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于1932年在瑞金建立临时最高法庭,是国家最高临时审判机构,何叔衡担任第一任主席;1934年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了最高法院,董必武为第一任院长。苏区时期形成的司法审判便民、走群众路线等司法优良传统,是人民司法的瑰宝和永久的精神财富。因此,在当今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扬苏区司法优良传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本文以增强法院工作的人民性为视角,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核心特征在于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

    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审判机关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鲜明特色的审判方式和司法作风,其核心特征在于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即司法审判工作始终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一刻也不离开人民。

    北伐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中就出现了人民司法机关的雏形,显示了人民司法制度的萌芽。无论是在农民运动发生最早的浙江萧山,还是在工人运动开展得最有声色的江西安源,都成立了由农民代表和工人代表参加的调解组织或机构,以解决农民或工人之间的纠纷。

    1931年,我们党在江西瑞金创建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了临时中央政府。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先后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统一领导开展苏区的人民司法工作。苏区审判机关自建立起即十分注重在司法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吸收群众广泛参与司法活动。各级裁判机关所组织的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军事法庭、劳动法庭及巡回法庭都分别有工农兵的代表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加。1933年5月30日,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颁布了《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裁判部审判任何案件时,都要注意多数群众对该案的意见。要求各法庭在开庭审判前,应广泛地张贴告示,公布开庭审判日期,以吸引和组织广大群众前来旁听。必要时还要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或群众聚集的地方去审判案件,扩大审判工作的影响。这种使司法群众化、大众化的做法,为我党在艰难的战争年代里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为保卫苏维埃政权和巩固苏维埃根据地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如何进一步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增强法院工作的人民性

    目前,新形势下的人民司法事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与日俱增的新要求、新期待,面对司法审判自身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只有进一步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永葆法院工作的人民性,司法审判事业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向前发展。因此,人民法院既要尊重传统,又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赋予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新的时代内涵;不仅要在工作机制上增强司法的人民性,还要在审判执行各项具体工作中增强司法的人民性:

    一是要通过建立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增强法院工作的人民性。当前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因此,应充分挖掘、利用司法资源,建立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切实解决告诉难、执行难、申诉信访难等问题。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西省司法协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的要求,着眼于抓基层、抓基础,建立司法协理网络;并有必要结合便民诉讼网络建设经验,在司法协理网络中建立便民诉讼工作机制,实行全天候立案、电话立案、网上立案、巡回立案等多种立案方式,加大巡回办案力度,最大限度方便老百姓。另外,还有必要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有机对接,在司法权主导下,整合和调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乡土民俗调解、专家调解等资源优势,实现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各自优势的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二是要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完善各项措施,增强法院工作人民性。在苏区革命时期,司法审判机关十分注重在司法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1933年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颁布的《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裁判部审判任何案件时,都要注意多数群众对该案的意见。因此,为增强法院工作的人民性,应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全面增强法院工作人民性。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探索和加强庭审直播和转播;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逐步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大力推动审判执行公开进程;要探索建立判前听取意见制度和判后答疑制度,对于死刑案件要充分考虑民意;要完善执行案件重大事项公开听证制度,对案外人异议、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及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等重大事项组织公开听证,确保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

    三是要通过加强人民陪审工作、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增强法院工作人民性。苏区审判时期,各级裁判机关所组织的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军事法庭、劳动法庭及巡回法庭都分别有工农兵的代表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加,这种使司法群众化、大众化的做法,赢得了群众的广泛支持。因此,在新形势下,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管理,注重改善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法律业务素质和参与庭审的能力,不断提高案件陪审率,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优势和作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派出有经验的法官就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进行讲解;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非经本人调解过的民事案件;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作出调解协议,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信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还可以探索法官挂点包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办法,加强纠纷解决,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四是要通过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增强法院工作人民性。要注重发挥民意沟通邮箱与“院长邮箱”的作用,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通过座谈会、联席会议等制度完善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广大人民群众、律师、专家学者等的沟通联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定期深入基层倾听民意的机制,开展法官“大走访”活动,完善社会舆情汇集工作机制,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妥善解决司法工作中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加强法院网站建设,研究建立人民法院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方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渠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或建议;建立健全案件反馈和回访制度,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五是要通过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增强法院工作人民性。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户等弱势群体,大力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等措施,确保其打得起官司;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群众,要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制定人民法院救助细则;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困难当事人,要争取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完善执行救济程序,实行执行救助。通过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有力保障民生,有力增强法院工作人民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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