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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规避执行 担保人车辆被强制扣押
发布时间:2011-07-22 10:02: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勇 颜汉高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云与被执行人何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借款人何茗规避执行外出躲避逃债,下落不明,作为共同被执行人的李伟森(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桂L12128大型汽车一辆被法院强制扣押。
何茗与李伟森系朋友关系。 何茗于2009年11月24日向邹云借款15.3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何茗邀请朋友李伟森、何冰、何莹作为共同借款担保人。还款期限到期后,何茗未如约偿还借款,李伟森等几个担保人亦没有履行义务。邹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共同偿还借款。 田阳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9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何茗偿还邹云借款本金15.3万元,李伟森、何冰、何莹负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何茗、李伟森、何冰、何莹未履行义务,邹云在法定期限内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深入调查,被执行 人何茗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外出躲避债务下落不明。 该案法院再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李伟森(担保人)有大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L12128。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月20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伟森所有的大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L12128)执行强制扣押。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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