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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性不改偷车去改装 刑释男子领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1-07-26 16:00: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前脚才刚刚走出监狱大门,后脚又迈向监狱,奉节籍农民谢光彬,在出狱两个多月后竟重操旧业再次将贼手伸向路边的汽车,盗走后准备到修理厂进行改装。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谢光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谢光彬和张道绪(已判刑)、蒋远金等人商量到巫山偷车。当天晚上,被告人谢光彬与张道绪、蒋远金乘坐谢光彬外侄的货长安车从奉节县城出发,开往巫山县骡坪镇方向,寻找目标。次日凌晨2时许,在巫山县骡坪镇路口村一组,将被害人杨章远停放在103省道的一辆蓝色南骏牌自卸货车盗走。张绪道等人将被盗车辆开到奉节县王大勇的汽车修理厂,要求将该车改成红色。2010年4月3日张道绪在修理厂取车时,被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盗车辆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杨章远。经巫山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19047.50元。

    同时查明,2007年2月2日,被告人谢光彬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10年4月12日止。减刑后于2010年1月刑满被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光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9047.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光彬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盗车辆已返还被害人,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光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法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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