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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从重宣判“瘦肉精”案叫好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1-07-29 13:41:31


    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沁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对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公开宣判,法院当庭对8名被告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其中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被告人刘襄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他4名制售“瘦肉精”的被告人、3名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这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既依法严惩了非法制售“瘦肉精”的罪犯,也依法追究了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检疫人员的法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近年来,不法食品商家为追逐暴利,胆敢铤而走险,不仅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而且还造成了公众对食品安全信心的挫伤,损害了国家形象。“瘦肉精”案件的宣判,传递出人民法院打击食品犯罪的鲜明态度,既是对人民群众的一个交代,更是对那些利欲熏心、置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于不顾的食品生产销售者和监管者的警示:玩火者必自焚,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依法打击食品犯罪、运用司法手段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人民法院责无旁贷。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相继出现的瘦肉精、劣质奶粉、地沟油、苏丹红、假香米、染色馒头、塑化剂等事件,充分说明了寄希望不法商家,依靠道德重塑和自我约束来确保食品安全,无异于自欺欺人。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事前放纵、甚至是渎职,事后严肃查处式的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亦导致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多发。实践一再证明,只有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才能震慑犯罪分子,营造出安全放心的食品环境。河南法院宣判的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无疑具有这种典型的警示意义。

    古人早就告诫过,重症需下猛药。今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食品安全犯罪的最低刑罚由“拘役”变为有期徒刑,最高刑罚变为可以判处死刑。刑法的修正,为依法从重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更多可操作的依据。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的情况下,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应从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度和大局出发,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让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为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为老百姓的餐桌安全撑起司法保护伞。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一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既给食品安全的监管敲响了警钟,又给人民法院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出新的挑战。依法打击日益猖獗的食品安全犯罪,既是人民法院的应有之责,更是“民之所盼、国之所幸”的壮举。人民法院只有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记为民司法的宗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才能正本清源,使犯罪分子无处可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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