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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起纠纷 拨刀伤人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1-08-01 10:16: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建凡)  2011年7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邹圣鹏有期徒刑3年。

    法院查明,2010年3月21日,被告人邹圣鹏与邹仁根等人在邹仁根开的餐馆吃饭,被害人邹建国、邹文斌等人则在对面的餐馆吃饭。被告人邹圣鹏接到邹仁根电话,邀他到对面餐馆门口一起与邹文斌谈煤渣外运股份的相关事宜。被告人邹圣鹏就到该餐馆门口,与被害人邹文斌谈起双方在煤渣外运股份利益分配中的矛盾,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害人邹建国看见后,就跑过来推了被告人邹圣鹏一掌,被告人邹圣鹏就用手去打邹建国,邹建国从路边捡起一块木板与邹圣鹏对打,在被害人邹建国、邹文斌与被告人邹圣鹏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邹圣鹏就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不锈钢折叠式小刀朝被害人邹建国左胸和腹部各刺一刀,被害人邹文斌看见后就想去推开被告人邹圣鹏,被告人邹圣鹏则用刀将被害人邹文斌右手虎口划伤,接着被告人邹圣鹏又用刀朝被害人邹文斌的臀部刺了一刀,然后被告人邹圣鹏逃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邹建国伤情为重伤甲级,被害人邹文斌伤情为轻伤乙级。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邹建国、邹文斌与被告人邹圣鹏的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邹建国、邹文斌对被告人邹圣鹏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圣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甲级,一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两被害人已得到了经济赔偿并对被告人邹圣鹏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邹建国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邹圣鹏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酌情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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