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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拆旧屋所建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樊伟富   发布时间:2011-08-01 11:39:13


    【案情】

    原告华兹兰与被告叶顶和2011年7月2日起诉离婚,争议的焦点是一栋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华兹兰与叶顶和1984年4月23日结婚,1986年建造了一栋前后六间的房屋,华兹兰认为该栋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平分。叶顶和认为该栋房子是拆旧建新,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叶顶和土改时分得四间老屋, 1981年又购买了六间房,1983年再自建了一间店房。1984年叶顶和与华兹兰结婚,1986年将土改所分四间老屋和1981年所购的六间房及1983年自建的一间店房拆除,将旧材料全部出卖,得到14000元,再在原六间房的地基上建造了现在的该栋房子。该栋房子的造价为平整地基2500元加房墙包盖工程工资7500元共计10000元,该房屋建造的全部开支完全来自拆卖前三处房屋材料,并将三处房屋的瓦片盖到了新屋上,是拆旧建新,所以是叶顶和的个人婚前财产,华兹兰无权分得房产。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该栋房子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产生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1984年就结婚,1986年所建的房也有二十多年了,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原告有权获得一半房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1986年所建的房子是拆旧建新,是被告将自己原有的三套房子拆除变卖材料后在原有基地上建造起来的,属于原拆原建,是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无权均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1993年11月3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001年12月2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前款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后的形式变更改变其个人财产的属性。1986年所建房子是拆旧建新,是被告用土改所分四间老屋和1981年所购的六间房及1983年自建的一间店房拆除,将旧材料全部出卖,得到14000元,再在原六间房的地基上建造了现在的该栋房子(房子的造价为10000元)。该房屋建造的全部开支完全来自拆卖前三处房屋材料,并将三处房屋的瓦片盖到了新屋上,是拆旧建新,是用被告的婚前的财产所建成的。根据司法解释: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所以该栋房屋是叶顶和的个人婚前财产。虽然房子建成了二十多年,但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栋房屋是个人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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