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8月1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造成12名煤矿工人死亡的特大责任事故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万平猴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冯吉云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凌斌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黄永生、郭良、孙雪坤合伙从熊小亮手中受让得建山镇兴丰煤矿的经营权(但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至今未变更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仍为熊小亮),黄永生拥有80%的股份。黄永生便聘用被告人万平猴、冯吉云和罗海光、黄朝阳等人分工管理煤矿,被告人凌斌为瓦斯监控员。2008年5月,熊小亮在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时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失实。2009年3月21日至4月18日,高安市建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多次对兴丰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矿井主、附巷瓦斯偏高,垱头未打瓦斯排放和探水孔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意见。被告人万平猴作为该矿矿长,对矿井出现突出预兆时未按《兴丰煤矿B6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的建议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配备不足。被告人冯吉云作为兴丰煤矿技术负责人,对矿井-90水平运输巷作业点存在突出的预兆没有引起重视,且没有制定落实《鉴定报告》建议的措施。2010年4月19日晚上,万平猴违反《2010年宜春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被暂扣煤矿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下井人数不得超过9人的规定,安排晚班组人员12人下井到-90水平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期间,身为瓦斯监控员的被告人凌斌值班睡觉,井下瓦斯超标时间近5小时,未发现井下瓦斯异常的情况。致使井下于4月20日5时28分发生煤与瓦斯突出。4月20日早上7点钟,被告人万平猴等人发现与井下失去联系,遂派人下井观察,发现部分矿工已死亡。黄永生、万平猴马上向有关部门汇报。经搜救,井下12人被找到,但均已死亡。2010年7月,“兴丰煤矿‘4.20’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作出了调查处理报告,确认该事故是一起煤矿企业违规施工生产,发现瓦斯异常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万平猴、冯吉云、凌斌和熊小亮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平猴、冯吉云、凌斌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发现瓦斯异常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造成12名员工死亡的特大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