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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拖欠承揽工程款 欠条认定责任判履行
发布时间:2011-08-03 15:20: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8月3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薛建给付原告何勇4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原告何勇替被告薛建做水岸城邦17、18、49、50幢楼房的外墙面砖。工程结束后,被告薛建给付原告何勇部分钱款,剩余40000元于2011年4月4日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约定20日内付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薛永辉久拖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何勇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薛建尚欠原告工程款40000元未支付,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成立,予以支持。被告薛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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