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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违反规定 法院裁定撤销缓刑
发布时间:2011-08-03 15:21: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江毅)   2011年8月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李雄嘉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李雄嘉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2011年7月14日7时许,李雄嘉以解决以前的田亩纠纷为由叫李某到其大哥家去。当时李某未去,由李某的妻子与外甥先去李雄嘉大哥家。在李雄嘉大哥房屋旁,李雄嘉与李某外甥发生争吵并打架,致使双方均受伤(经法医检验,双方伤情均构成轻微伤丙级)。当地派出所和社区到李雄嘉了解情况时,李雄嘉杨言:“未解决此事见李某家的人就杀”。派出所及社区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李雄嘉不同意由对方赔偿其260元诊疗费的调解方案,提出要李某赔偿6万元。双方调解未成。李雄嘉遂于同月22日8时许,用所持梭标等物,将李某家的门、窗打烂。李雄嘉妻子在阻拦李雄嘉行凶时遭到李雄嘉的殴打。其大哥赶到劝解时,也被李雄嘉用凶器吓跑。此外,李雄嘉在缓刑期间,未向当场派出所及司法所报到和接受其监督。

    法院认为,罪犯李雄嘉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脱离监管且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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