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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小额贷款不还 银行催讨起诉农户
发布时间:2011-08-04 14:46: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揭氢)   2011年8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万鹏飞、熊明珍十日内支付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丰城市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424.08元。

    法院查明,2009年4月16日,万鹏飞以购材料为由,与中国农业银行丰城市支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万鹏飞向中国农业银行丰城市支行借款30000元,借期一年,借款期间正常利率为6.372%,超期利率为9.558%。2009年4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丰城市支行向万鹏飞发放了30000元贷款。借款到期后,中国农业银行丰城市支行多次派员上门催收,万鹏飞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1年3月,被告万鹏飞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234.26元,共计33424.08元。被告熊明珍系被告万鹏飞配偶。

    法院认为,被告万鹏飞不按约定及时还款酿成此次纠纷,应按合同约定负全部违约责任,即归还借款本息。被告熊明珍与被告万鹏飞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上述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熊明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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