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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未尽抚养义务 生父索要抚养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04 15:13: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申时焕 徐朝飞)
同居分手后,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裁决,非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但法院判决后女方却自此外出不归,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男方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龙与被告刘春林于2002年农历腊月十八日未经办理结婚登记即在一起同居生活,于2004年8月25日生育女孩胡延竹。2007年6月14日,刘春林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决胡延竹的抚养问题。2007年8月2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将胡延竹判由被告刘春林抚养。判决作出后,刘春林于2007年8月9日外出至上海,至今未归。胡延竹一直由原告胡龙的父母照管,刘春林一直未照管胡延竹,未尽抚养义务。2011年4月13日,胡龙诉至本院,请求将胡延竹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其抚养。 刘春林之父刘吉祥证明, 2007年,刘春林与胡龙解除同居关系后,就去上海打工了,一直没有回来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2)项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于2007年将胡延竹判由被告刘春林抚育后,刘春林便外出至上海,至今未归,一直未对胡延竹尽抚养义务,而是由原告父母一直代为照管。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双方所生女孩胡延竹由原告胡龙直接抚育。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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