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苏华 刘玉珍)
夫妻双方若有一方患病后久治不愈、智力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在给予其经济帮助、留有住房、主动承担抚养小孩义务及一切债务后可请求离婚。2011年8月3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请。
今年38岁的李禾平于1997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乡比其大一岁的刘五彬,双方相识恋爱并于同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两人一起外出打工,2002年两人在泰和县万合镇刘五彬的农村老家在其父母已建第一层房层上加盖了第二层,2003年及2005年两人生下了一儿一女。2006年10月底,刘五彬在其江苏大哥厂里打工时,突感剧烈头痛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溢血。虽经医院尽力救治,但刘五彬出院后仍生活不能自理,智力被定为三级智力残疾。李禾平于2007年过完春节后只身前往广东打工。年复一年,李禾平考虑到自己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要求法院判决与刘五彬离婚,自己自愿承担刘五彬治病所欠下的债务及抚养两个小孩至成年并承担全部抚养费,夫妻婚后加盖的第二层房层归刘五彬所有并给予其经济帮助款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禾平与刘五彬五年间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虽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其并未对被告添加债务及任何负担,小孩及债务都主动承担,且为被告留有住房申请办理了低保确保其后半生无后顾之忧,其以其弱小的能力承担了较重的义务,应支持其离婚诉请。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