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秦红军 廖毅)
2011年8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同胞三姊妹之间的财产损害侵权纠纷。
原告罗云清、罗云新与被告罗云莲是同胞三姊妹,1991年至1992年间,二原告未出嫁前在家参加生产队植树造林,后二原告分别出嫁,被告罗云莲在家招女婿上门,二原告出嫁后,后生产队按二原告出工的天数补给二人造林费829.37元, 2008年3月,龙胜各族自治县都坪村龙尾组按国家政策又补给二原告封山育林款1125.30元,二项合计1954.67元,被告罗云莲于2008年4月20日从龙尾组组长梁国旺手上将该款领走,至今未付给二原告。2009年,大云电站使用龙尾组沙场付给龙尾组一定费用,龙尾组按人头份额分配,二原告又应分得人民币1550.06元,但被告又不准二原告领取。为此,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二原告人民币3514.73元。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以二原告已出嫁为由,强行领取二原告的各种款项,属侵权行为,依法应当返还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一款之规定,判令被告罗云莲退还二原告造林补偿款829.37元、封山育林款1125.30元,二项合计1954.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另在龙尾组组长手中保管的沙场补偿费1550.06元由二原告领取,被告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