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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已解除 买房款项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1-08-08 11:12: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8月5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返还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侯啸天返还原告赵刚人民币8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原告赵刚诉称,2009年,其与被告侯啸天的女儿侯巧丽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以为其买房为由通过媒人收取其现金800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并没有为其购买房屋而是将80000元据为己有,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现金80000元。 被告侯啸天辩称,80000元现金只是经其手转给侯巧丽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承认以购房为由收取原告现金80000元,其主张已经将80000元现金转交侯巧丽,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被告没有将80000元现金用于购房,应该承担返还责任。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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