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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小三插足为由诉离婚 举证不能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8-08 11:21: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申时焕 徐朝飞)
妻子以丈夫养了小三致感情破裂为由诉求离婚,对自己的主张却无法举证证明。近日,云南省镇雄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公开宣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陈连美与被告孙贵兵于1994年11月16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7年9月9日生育长女孙丹红,于2001年1月8日生育长子孙桥和次子孙林。原告陈连美于2004年6月已作绝育手术。后原告陈连美以被告孙贵兵有第三者,发生打骂后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现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求与被告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问题作出处理。 审理中,原告陈连美对自己提出的“被告有第三者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现虽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矛盾,但如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正确处理生活矛盾,是能建立夫妻感情的。原告现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庭审中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不准原告陈连美与被告孙贵兵离婚。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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