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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个人财产相混淆 企业借款个人亦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10 09:09: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钟琼)   因为公司与投资人的财产相互混淆,无法分清。借款虽用于公司,投资人仍须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判令被告泰和县三苑木业有限公司归还王芳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泰和县三苑木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张明投资经营。2010年1月12日,被告张明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芳借款,并向其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一张,约定2010年3月11日前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泰和县三苑木业有限公司却未归还借款,由于被告张明经营不善,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诉讼中,法院经对公司帐目进行清查,发现被告张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长期混淆,且帐目登记不清,无法将公司财产与被告张明个人财产进行严格区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明系被告泰和县三苑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系被告张明以用于公司资金周转的名义借取,该借款应视为公司借款;原告王芳要求被告泰和县三苑木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万元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应予支持。被告泰和县三苑木业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却无证据可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投资人张明的个人财产,帐目混淆,被告张明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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