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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中裁判与能动司法的平衡
作者:汤华巍 发布时间:2011-08-10 13:53:25
法官居中裁判,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客观、中立,与各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距离,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裁判。法官居中裁判追求的目标就是要确保审判公正、司法公正。法官居中裁判是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居中裁判要求法官要超然于纠纷之外,不能主动介入到纠纷中去,坐在审判台前“消极”审判。这一原则确实让当事人在形式上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
当前,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体制、观念、利益格局等深刻变革,既是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种矛盾凸显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发挥职能作用的空间更加广阔、任务更为艰巨。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司法的功能和社会对司法的期待决不仅仅是单纯地适用法律,更多的还是要通过审理案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能动司法政策的提出,具有现实性和必然性,是司法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 作为一个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笔者对能动司法的理解是:能,即要有司法为民的能力;动,即要有司法为民的行动。综合起来即要有司法为民的能力和行动。能动司法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或司法方式,对我国的审判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审判人员的办案理念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最终必然会在当事人的感受中得到反馈。 建国以来,我国的诉讼模式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经历了由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实践证明,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都是一定历史阶段和法治进程中的产物,都有其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能动司法的提出是人民法院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庭,位于云南省巧家县大山深处。作为一个外地来的工作人员,笔者深深的感到,因山区百姓和交通方面的特殊情况,在能动司法方面,山区法官将大有可为。就此,笔者所在的法庭在能动司法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尝试: 一、创新立案模式,方便当事人立案 首先,法庭实行一站式立案服务,做到一次性完成起诉、申请执行的立案工作;其次,实行灵活的立案方式,对因老、弱、病、残等情形而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预约,由法庭派员上门立案;对文化水平较低、诉讼能力较差的当事人,通过其叙述了解口头诉讼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将相关信息进行记录,让当事人确认后签名或捺印,作为其起诉材料给予审查、立案; 二、加强办案过程中的释明工作 在立案、通知应诉的时候,事前向当事人发放各类诉讼指导文书,对当事人进行指导。对当事人、来院群众提出的具体咨询事项,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做好口头指导工作。在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的同时,通过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 三、加强调查取证的力度 由于山区百姓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缺乏了解,完全按照证据制度来要求当事人,极有可能导致不公审判结果的出现。因此,针对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当事人举证能力欠缺、自行取证难、证人出庭难等现象,有些证据在开庭审理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或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又势均力敌,轻易肯定或否定都不妥,办案人员为查清事实,不怕山路崎岖、路途遥远,背着干粮去调查证据。 四、加强巡回审判工作 法庭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把巡回办案点作为普法宣传的前沿阵地,既为当地群众节约诉讼成本,又维护了辖区群众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案情,开展以案说法、判后答疑和法律咨询活动。通过现场开庭、就地审理、以案说法的方式,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五、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 把调解工作原则贯穿于立案受理、文书送达、开庭审理、执行等各项环节。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投入到调解工作中,形成覆盖面广、功能齐全的调解网络,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能动司法的实践,在取得良好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当事人的不理解。任何一个矛盾都有一个对立面的存在,在维护当事人正当利益的同时,也必然会影响到另一方的权益,如果办案人员过于主动,则会引起另一方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引起一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不利于矛盾的处理,影响老百姓和人民法院的关系。 二、办案人员的素质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动司法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加上案件的不断增多,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一些办案人员出现了能力有限,行动不足的现象。 三、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做的工作越多、越主动,当事人就越省事,当事人往往认为,只要把一纸诉状交给法院就完事了,从长远来讲,不利于人民群众诉讼能力的提高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从而影响我国的法治进程。 居中裁判与能动司法并非是对立的,只不过是审判工作的两个方面,法官的上司永远只能是法律,司法活动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两者都是为了查明真相、化解纠纷。作为一名新时期的司法工作人员,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清形势,转变司法工作理念,不断提升自己司法为民的能力,在居中裁判和能动司法中寻求平衡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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