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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模式构建
作者:杨斌 发布时间:2011-08-10 14:17:01
案件风险评估机制是法院对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风险诱因进行监测诊断、预先控制的一种制度手段和方法,其目的在于防止和矫正司法活动中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和发展,以确保社会稳定。案件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四个步骤。
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指在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捕捉具有征兆性的风险信号,识别并确认潜在的风险。(1)识别风险来源。从引发风险的因素来看,有的风险来源于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是否服从与认可,有的风险来源于法官的工作作风和司法效率,有的风险来源于舆论的炒作与误导。(2)识别风险的范围。一是识别风险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即可能会在立案、审判、执行的哪个具体环节出现风险;二是识别易出现风险的案件范围。结合司法实践,易出现风险的案件有:当事人情绪不稳定,有自杀、有残倾向的婚姻家庭纠纷,矛盾比较激化,对抗性强烈的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涉及拆迁安置、落实社会保障、土地、林权、群体性纠纷等,应当将此类案件作为风险评估的重点对象。(3)识别风险类型。风险类型按出现的环节可分为立案风险、审判风险、执行风险、信访风险,按特征性质可分为报复性风险、发泄性风险、抵制性风险、群体性风险等。 2、风险分析评估。案件风险分析评估是指对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处理过程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影响及对风险控制应采取何种措施加以分析评估,并形成风险分析评估报告,为风险监控和处置提供依据。一是分析风险产生根源。在各类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各阶段,对因案件可能引发的缠诉缠访、矛盾激化、情绪对立、舆论风波、极端行为、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隐患,不同阶段的承办法官要从案件涉及的人数、当事人情绪状态,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中深挖引发风险的根源。二是确定风险等级。根据案情和对应的评估标准进行分析评估后,按案件风险的性质、紧急状况,形成规模、激烈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风险等级,分清轻重缓急,进行风险预警。三是确定风险责任。通过评估分析案件可能出现的风险,理清案件中存在的风险的具体事项,因案制宜,制定相应预案,明确到具体岗位和具体责任人。 3、风险监控管理。由于不同类型案件,不同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案件的办理的不同阶段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因此案件风险的监控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评估后,还需要在各环节对风险因素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对风险等级和应对方案进行修正和调整。首先要设计案件风险评估流程表。为全面反映和监控案件风险评估工作全过程,案件风险评估信息跟踪表应包括案由、案件承办部门、风险评估部门、风险评估意见、风险控制建议措施、领导意见等方面的内容,其中风险评估意见应写明风险事项、风险原因、风险等级。其次是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风险评估的衔接。在立案环节,由立案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案情材料,了解纠纷产生的背景,并通过询问当事人、观察当事人情绪状态等方式对案件存在的风险进行初步评估,填写好案件风险评估流程表,随案入卷。在审理环节,承办业务庭负责人、主审人和合议庭成员根据争议焦点、矛盾激化程度、当事人心态变化,对案件的纠纷实质,导致风险的潜在因素、可能引发的后果影响进行评估,若风险级别增强或降低的,对风险等级和防控措施在风险评估流程表中作相应的调整。在执行环节,根据立案环节和审理环节风险评估情况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由执行部门负责人组织执行人员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拟定执行风险应对预案。 4、风险处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等级的案件风险,采取相应的策略或措施,使风险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少限度。风险处理的策略主要有: (1)预防法处理。一是思想上防范。加强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常识学习和实施应对突发事件演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二是基础防范。成立风险评估管理机构,负责案件风险评估工作的流程协调、跟踪管理督办。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成立应急分队,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能及时迅速采取行动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认真落实公安部、最高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紧急通知》,配齐配强警力,加强安检、防护装备、电子监控、电子摄像等安全硬件设施建设。三是制度防范。实施案件回访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曝光重大疑难案件以及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民商、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的满意度和执行兑现情况,了解办案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同时对裁判有疑问,有对抗情绪的当事人,做好释法明理和判后答疑工作,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四是管理上防范。强化审判管理,对案件的立案、排期、开庭、结案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确保审判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进行。强化队伍管理。健全完善绩效量化考评机制,杜绝审而不结,结而不执,执而不兑的现象,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不正之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2)调解法处理。克服“有诉就立”的极端认识,加强诉前调解力度,对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社会效果更好的纠纷积极引导其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积极推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立案调解、诉前调解为手段,解决办案、信访压力。在审判环节,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注重调解的时机、方式、方法,积极稳控当事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同时结合法治教育、思想疏导、心理咨询、司法救助等多种形式,解除当事人的矛盾根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防范、处置、稳控与息诉的最佳效果。 (3)引导法处理。抓好诉讼引导,在立案环节指导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履行诉讼义务,按法定程序提交证据,向当事人评估和提示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抓好思想引导,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接待等各环节中,要冷静思维、注意观察、分析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其他相关联人员的喜、怒、言、行,掌握其思想动态,综合判断其可能采取的下一步行动,有针对性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抓好舆情引导。建立专门的信息宣传队伍,及时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根据舆情发展态势,及时组织开展研判工作,对虚假、有害的舆论信息及时做好避谣、澄清工作,舆情危机发生后,坚持及时主动、公开透明、坦诚面对、实事求是的原则发布权威信息,传递积极作为的态度和主流声音,打消公众的猜测与怀疑。 (4)联动法处理。一是内部联动。法院自身加强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协调与管理。各个环节不同阶段的评估主体做好相互之间的风险评估衔接和提示工作,根据不同的案件风险等级和风险类型,主管院领导、风险评估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和法警大队要联合制定风险应急方案,形成有效的风险应对合力。二是外部联动。与政府信访、法制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特别就一些信访案件互通有无,实现资源共享。努力争取党委、政府、人大对法院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形成以政法委为领导,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部门风险处理联动格局,一旦出现不稳定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人大有关领导汇报,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作者单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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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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