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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未尽审查义务 发生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1-08-12 13:50: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史少兵 赵秀元)
发包方未尽审查义务,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承包人的雇工在施工中受伤。 8月11日,河北省崇礼县人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由承包方赔偿受伤雇工13万元,由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11月5日,河北省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与郭啟签订了电缆挂钩工程承包合同,并明确了权利和义务。同年11月15日,郭啟的雇工杨瑞在架空的电缆上挂钩时,被康某驾驶的车辆碰到,杨瑞 从空中摔下,造成八级伤残,花去医疗费8.6万元。杨瑞遂将郭郭啟 及河北省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郭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河北省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与郭啟签订了合同,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但公司作为发包方未尽审查义务,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郭啟,应当与郭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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