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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格差异大 男子二诉离婚获准
发布时间:2011-08-15 08:53: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辉 罗武欧)   夫妻之间性格差异较大,致使无法沟通,丈夫坚持离婚,第一次诉请离婚,由于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7个月之后,丈夫再次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夫妻因性格差异致使要求离婚的案件,判决准予离婚。

    2005年1月原告王志强与被告乐玲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8月2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12月生育一女孩王晴怡。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夫妻之间难于沟通,夫妻之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无法共同生活,2007年,双方在一次争执后开始分居生活。2010年6月,原告王志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被告坚决不同于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未破裂,判决原、被告不准予离婚。之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双方也未联系和沟通,且一直分居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夫妻双方性格差异,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7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经审查,原、被告夫妻关系现已彻底破裂,且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儿王晴怡一直由原告王志强抚养,应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妥,故女儿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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