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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妻咬伤丈夫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1-08-15 09:35: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海港)   被告人景云因精神病发作,与丈夫生气后将丈夫耳朵咬伤。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景云故意伤害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景云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景云与其丈夫王某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骂。2010年2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景云因琐事与丈夫王某在家中又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景云将王某的左耳咬伤。经鉴定,王某的左耳耳廓缺损面积达17.8%,已构成轻伤。案发后,经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告人景云在作案时系精神分裂症残留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中,王某对被告人景云予以谅解,建议对景云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景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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