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件平 陈芳)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案件,被告张贵有与被告胡来明被判连带赔偿原告陈海华各项损失共计51485.6元。
被告胡来明由于建造其私人房屋,便将订制模板工作承包给无任何建房资质证书的张贵有,双方口头约定订制模板工程款为24元/㎡。后被告张贵有组织施工,并雇请原告陈海华等人施工,双方约定工资为100元/天。2010年2月9日上午,当原告陈海华在二楼楼面订制模板时,由于楼面倒塌导致原告陈海华从二楼摔下致伤,后陈海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花费医疗费用23134.77元,被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并经鉴定机构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陈海华从事被告张贵有指示范围内的订制模板工作,并由张贵有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构成雇佣法律关系。作为雇主的张贵有本应对雇员陈海华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但由于雇主张贵有组织施工的楼面倒塌导致原告陈海华从二楼摔下并致伤,雇主张贵有应对原告陈海华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海华没有任何的建房资质证书,在订制模板过程中缺乏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由于雇员的过错可以减轻雇主30%的赔偿责任。被告胡来明作为工程的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张贵有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选任不当过失,应与雇主张贵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