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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不绝情 自愿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1-08-15 15:54: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仓仓)   8月12日,经过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顺利调解一起离婚案,被告李卫国同意与原告黄丽秀离婚,并自愿承担女儿李佳就读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原告黄丽秀自愿每年付给女儿李佳大学生活费5000元。

    原告黄丽秀与被告李卫国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 1990年生育女儿李佳,李佳现正就读于南京某大学。2011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被告认为女儿现正在读大学,没有生存能力,需要花费生活费、教育费,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同意承担女儿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被告自愿负担教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小孩李佳现已成年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原、被告已无承担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如果判决双方支付“抚养费”,则于法无据。为此法官组织了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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