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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给他人出事故 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1-08-16 09:02: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辉)   好心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不想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被判承担赔偿连带责任。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告李伟赔偿原告付建平1151元,被告李凤龙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2010年7月20日14时35分,被告李伟驾驶被告李凤龙的小轿车由东乡街心花园驶往正德路,行驶至环城南路与正德路T型交叉路口左拐弯时,与沿着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付建平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李伟负主要责任,原告付建平负次要责任。事故车辆损失评估原告摩托车车损为980元。原告付建平受伤后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10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伟驾驶被告李凤龙的小车与原告付建平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付建平受伤及车辆损坏属实,被告李伟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付建平负次要责任。因被告李凤龙的小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交通事故发生于该车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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