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挺 梅怡萍)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失火案件,被告人丁来龙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丁来龙在虎圩乡仕桥村丁坊组琼花岭山场“葛藤窝”荒地里干活,由于田塝上杂草太多,便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因天干物燥,加之风力较大,火势从田埂向琼花岭蔓延而引发森林火灾。经东乡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现场勘验,森林过火受害面积为35.4公顷。2011年3月29日被告人丁来龙在东乡县森林公安局对火灾进行走访调查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失火造成火灾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来龙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过火受害面积达35.4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丁来龙在侦查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接受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来龙因过失导致森林火灾,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其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表示能够对被告人丁来龙进行帮助、教育,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在村里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且被告人丁来龙年满77周岁,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