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件平)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确认坐落于东乡县孝岗镇当铺巷的某处房产属于原告饶招华所有。
原告饶招华与被告艾清国系继父子关系,被告艾清国系东乡县农业局退休干部。1992年10月,根据东乡县农业局的房改文件精神,被告艾清国有权购买东乡县农业局的集资房一套,由于无钱购买,艾清国便将购买集资房的权利转让给继子饶招华,双方签订《房屋转让继承协议书》一份,约定如下:“一、集资房由饶招华筹资购买,自购买之日起房屋的所有权归饶招华,饶招华与艾清国均有使用权,饶招华的亲生母亲艾小女,继父艾清国在有生之年,享有终生居住权,居住期间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费用。二、艾小女与艾清国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应由饶招华料理,如饶招华不能料理好两位老人,艾清国有权收回该集资房,但艾清国必须退还饶招华支付的购买房屋款及银行同期利息。”协议签订之后,饶招华向东乡县农业局支付购房款8496元,并与艾小女、艾清国两位老人一起入住该集资房。后原告饶招华与被告艾清国因故产生矛盾,艾清国拒不配合原告饶招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饶招华遂于2011年3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其本人所有。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继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原、被告双方在《《房屋转让继承协议书》中的“该套房屋由乙方(即原告饶招华)筹资购买,自购买之日起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方”的约定,以及根据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原告饶招华的客观情况,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原告饶招华,故法院对于原告饶招华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