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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夫弃女离家出走 夫诉离婚偿债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18 09:05: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苏华 刘静)   妻子因琐事抛夫弃女离家出走,丈夫起诉离婚。2011年8月15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作出支持原告离婚、被告抚养一个小孩及连带承担家庭债务的诉请。

    肖人元于2001年7月与曾兰相识,不久即未婚同居,于2002年7月9日生下大女儿肖东(化名),2005年1月31日俩人补办了结婚证。2005年7月8日俩人生下第二个女儿肖会(化名)。2009年6月初,曾兰因家庭琐事与肖人元争吵而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两个女儿的生活起居由肖人元照顾。肖人元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与曾兰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50400元,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每人承担一半。庭审中,曾兰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不承担家庭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婚后争吵过后又未及时沟通导致一方负气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支持。原、被告都有抚养小孩的义务,应每人抚养一个小孩为宜。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放弃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共同债务20000元,两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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