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征宇)
因投保人工作中意外死亡,死因存在争议,当事人索赔,保险公司却拒绝按保险合同全额理赔。8月16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泰和人寿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谢贞等保险赔偿款81920元。
2007年10月9日,谢志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和保险单,由谢志投保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240元,期限为10年,保费为1000元/年,合同签发机构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在合同上盖章认可。谢志按约履行了义务,每年均支付了保费1000元。2010年3月13日,受害人谢志在自己的青砖窑场做事时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并由该院出具了死亡证明,证明中“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栏填写为“意外伤害死亡”,医生签字认可。2010年4月,在处理完谢志身故的相关事宜后,原告谢贞等作为受益人,但被该保险公司告却以谢志非意外伤害死亡为由只同意支付基本保险金额10240元,拒绝按照双方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基本保险金额(10240元)的八倍给付保险金81920元。原告谢贞等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志与被告泰和人寿保险公司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现谢志身故,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谢志系意外伤害死亡,被告泰和人寿保险公司理应按约履行赔付义务,即按照合同规定给付八倍保险金。现被告泰和人寿保险公司以谢志非意外伤害死亡为由拒绝赔付,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泰和人寿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