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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绑架殴打他人 连累朋友自己亦领刑
发布时间:2011-08-18 14:14: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甘万清)
2011年8月1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文、邱军、任华有期徒刑一、二、三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黄霞拘役五个月。
2005年6月的一天,任华因伙同他人对徐某进行绑架殴打,李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对任华关押,为此,任华对李某怀恨在心,扬言要报复李某。2009年5月10日晚,任华、邱军、黄霞在玩时,发现了李某在宾馆登记住房后。任华即借车,并要邱军叫人来绑架李某。邱军打电话叫来徐文和“号叽”(姓名不详、在逃)。当晚11时许,5人来到宾馆,任华携带弹簧刀,邱军携带砍刀,徐文及“号叽”来到宾馆416房间,敲开门,强行将李某带走。走到车旁时,李某趁机逃跑,又被他们追到,并强行推进车。后开车来到任华村祠堂前。任华、邱军、徐文及“号叽”对李某拳打脚踢及用木棍进行殴打。打后,任华要李某打电话叫来毛某,毛某同陈某赶到,将打伤的李某送到医院治疗。 黄霞明知任华、邱军等人对李某进行绑架殴打,公安人员在抓捕被告人时,黄霞为任华通风报信,并于同年6—8月间借给任华人民币1.1万元,供其使用,使任华租房隐藏。经法医鉴定,李某为重伤乙级。 在审理中,任华、邱军、徐文共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华为了报复他人,纠集被告人邱军、徐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霞,明知被告人任华绑架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在抓捕,即为被告人任华藏匿提供资金及通风报信,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华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邱军、徐文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任华、邱军、徐文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他们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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