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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局4名工人借施工名义盗电缆线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18 15:42: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文清 聂一鸣)   江西省樟树市电信局聘用的工程队4名工人,先后两次借着施工的机会盗取正在使用的电缆线致电话线路中断。8月18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春华、甘耀生、刘早生、彭茂元等四人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樟树市人民法院及时向樟树市电信局发出了关于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司法建议,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春华(技工)、甘耀生(班长)、刘早生(司机)、彭茂元(工人)、黄祖会和河南佬(二人均在逃)六人先后两次借着施工的机会,于2011年1月11日17时许及1月12日上午在樟树市洋湖乡东阁村委105国道旁盗取樟树市电信分公司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其中11日盗取的电缆线卖到废品收购站得款4440元,徐春华、甘耀生各分得820元,刘早生、彭茂元等四人各分得700元。12日盗取的电缆线得款3060元,徐春华、甘耀生各分得530元,其他四人各分得500元。同月,被告人徐春华、甘耀生、刘早生、彭茂元与黄祖会、河南佬六人在樟树市昌付镇盗取樟树市电信分公司的电缆线一次,卖了3816元,六人各分得100等元。案发后,四被告人各退赃3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春华、甘耀生、刘早生、彭茂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取樟树市电信分公司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124.5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春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甘耀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早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彭茂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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