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齐建忠 王海英)
8月18日,河南省新野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新野县康泰酒店赔偿21782.3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张振兰自理。
2010年8月8日中午,原告张振兰在被告处二楼就餐,在二楼走道上不慎摔倒受伤,后被送往新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出院,住院16天,花去医疗费7109.44元。2010年11月18日,经新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原告右下肢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餐,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摔伤。原告怀抱小孩不注意安全,自己不慎摔倒造成自身伤残,应负主要责任,故应由其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医疗费以其实际支出的7109.44元计算,原告从受伤到定残日前一天,共计误工103天,误工费按每天44元计算为4532元;护理费按原告请求的30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原告实际住院16天,每天各15元计算,分别为240元。残疾赔偿金按原告请求的57486.24元计算,以上共计72607.68元,由被告承担30%为2178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