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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窃财三万六 三次“进宫”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1-08-19 14:58: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范正宪 李纯斌)
8月17日,湖北省建始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茂军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肖茂军是建始县农民,出生于1977年11月4日。2003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八个月,2004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1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8月21日刑满释放。 建始县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月期间,肖茂军在该县业州镇境内,乘夜深人静之机,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6732.87元;所窃物品包括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笔记本电脑、黄金项链、相机、手机等。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物并已发还失主,肖茂军的亲属代其退赃1.1万元。 建始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茂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受刑罚处罚;肖茂军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肖茂军多次入户盗窃,应从重处罚;肖茂军配合公安机关追脏,其亲属代为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始县法院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其从重处罚,于是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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