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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出产权异议 同居析产纠纷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8-22 15:36: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申时焕 徐朝飞)
因同居财产分割问题起纠纷,诉法院要求析产,不料案外人对争议财产的权属提出了异议。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同居析产纠纷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汪健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朱成于2003年农历12月同居生活后,修建了一层约60㎡的砖混结构房屋及60㎡的墙圈,并向国土部门办理了的宅基地批准手续。因诸多因素双方难以继续相处,诉求平分上述共有房。 审理中,被告朱成未到庭答辩。其母对该房屋提出异议,称该争议房屋原、被告只是打板,房屋墙体系其所建。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案外人对该房屋的产权提出异议,故本案不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对析产争议,原告可按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另行起诉。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了裁定。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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