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案外人提出产权异议 同居析产纠纷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8-22 15:36: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申时焕 徐朝飞)   因同居财产分割问题起纠纷,诉法院要求析产,不料案外人对争议财产的权属提出了异议。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同居析产纠纷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汪健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朱成于2003年农历12月同居生活后,修建了一层约60㎡的砖混结构房屋及60㎡的墙圈,并向国土部门办理了的宅基地批准手续。因诸多因素双方难以继续相处,诉求平分上述共有房。

    审理中,被告朱成未到庭答辩。其母对该房屋提出异议,称该争议房屋原、被告只是打板,房屋墙体系其所建。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案外人对该房屋的产权提出异议,故本案不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对析产争议,原告可按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另行起诉。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了裁定。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