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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巨额资金不入账 信用社副主任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11-08-22 16:26: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路芳)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院受理的首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周伟,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0月至1998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伟利用自己担任原江津市龙华信用联社罗坝信用社副主任主持该社工作之职务便利,擅自先后违规吸收重庆商业银行和平路支行2050万元、铜梁县乡镇投资公司200万元、大渡口科技投资公司100万元合计2350万元资金,并以江津市龙华信用联社罗坝信用社名义向上述单位开具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号码从0039601至0039606共6份)。被告人周伟非法吸收客户资金后,未将资金通过信用社帐户经营,先后私自以罗坝信用社的名义将款项分别放贷给原重庆市渝达建筑工程分公司、重庆万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天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达美基础建设发展公司等用资单位。 法院还查明,原江津市龙华信用联社罗坝信用社系法人金融单位。后因重庆天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用资单位先后停业经营不能归还,给原江津市龙华信用联社罗坝信用社造成损失2800余万元。截至1998年11月末,该社各项存款1687万元,各项贷款余额420万元,历年亏损30万元,上缴存款准备金134万元,原江津市龙华信用联社罗坝信用社已严重资不抵债。案发后,原江津市信用联社紧急调集资金对其融资户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协调进行支付,共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截至2010年6月22日,本金及利息2300余万元无法收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伟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并将资金用于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伟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依法确认。被告人周伟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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