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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货车撞人致重伤司机弃车逃逸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1-08-23 11:42: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甘万清)
2011年8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杜小春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给原告肖莲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4588元。
2010年11月10日21时29分,杜小春驾驶工程货车途径105国道与丰城市人民路交叉路口,与曾有新驾驶的电动车(后座搭乘肖莲)发生碰撞,造成肖莲受伤和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之后,肖莲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左侧额颞硬膜下血肿;左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骨骨折;左脑挫伤,住院35天,医疗费用为2004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杜小春当日驾驶车途经事故发生地,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让行,肇事后弃车逃逸,且案发后经传唤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陈述案情,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有新及肖莲在此次责任事故中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肖莲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乙级,建议给予康复治疗费3000元左右。事发后,杜小春未支付润香任何费用而酿成纠纷。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审查,合法有效,杜小春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应依法予以确认,但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或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部分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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