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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曲改装经典以次充好 销售假酒牟利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24 15:22: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耿贵贤 孙海雷)   普曲改装经典以次充好,销售假酒非法牟利。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阜宁县合利镇无业人员顾名利在射阳县合德镇、兴桥镇租住的李某、刘某、曹某的房屋内,从杨某(另案处理)处购得非法制造的“洋河蓝瓷”、“洋河海之蓝”、“洋河天之蓝”、“双沟珍宝坊”等商标标识,并指使颜某用其购买的洋河普曲灌装成“洋河蓝瓷”、“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 “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等酒,采用双沟大曲灌装成“双沟珍宝坊”酒等。

    被告人顾名利将改装的假酒在射阳县境内向严某、杨某等人销售,直至2010年12月2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查获各种假酒价值人民币147760元,其中被告人顾名利已销售各种假酒,价值人民币71640元,查扣未销售的各种假酒计1313瓶,货值人民币计7612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顾名利处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计5000元。

    被告人顾名利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射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名利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名利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成立,指控罪名正确,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顾名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10)射刑初字第024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顾明利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顾名利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三、本案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所涉违法所得未追回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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