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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一烟贩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获刑六年半
发布时间:2011-12-30 11:08: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海灵)   安徽省怀远县常坟镇农民杨祖良为快速致富,2008年底至2010年11月,在未取得经营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怀远县常坟镇周边地区非法销售卷烟669件,折合669万支,销售金额150525元、市场价值1827708元。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祖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2008年底,被告人杨祖良、范金涛(另判)租用被告人赵春(另判)的货车前往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购买假冒、伪劣卷烟80件,运回怀远县常坟镇周边地区进行分散销售。

    2009年初,被告人杨祖良、范金涛再次租用赵春的货车前往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购买假冒、伪劣卷烟60件,运回怀远县常坟镇周边地区进行分散销售。

    2010年4月份,被告人杨祖良租用被告人赵春的货车,由被告人赵春、赵喜驾车,从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白云龙(另案处理)处购买70多件“杂条”、“花包”卷烟,运回怀远县常坟镇后分散销售给被告人刘燕、常冲、陈同义等人。

    2010年5月份,被告人杨祖良租用被告人赵春的货车从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白云龙处购买70多件“散支”、“花包”卷烟和9件“渡江”假烟,运回怀远县常坟镇后分散销售给被告人常冲、刘燕等人。

    2010年6月份,被告人杨祖良租用被告人赵春的货车从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白云龙处购买60多件卷烟。运回怀远县常坟镇后分散销售给常冲、刘燕、陈同义、张云秀、张翠平、陆珍(均另判)等人。

    2010年9月,被告人杨祖良、陈同中租用被告人易玲玲(另判)的货车从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白云龙处购买70多件假烟。运回怀远县常坟镇分散销售给陈同义、刘燕、陆珍、张云秀等人。

    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杨祖良委托被告人陈同中携款租用被告人易玲玲的货车从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白云龙处购得假烟60余件,运回怀远县常坟镇分散销售。

    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杨祖良租用被告人易玲玲的货车从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白云龙处购买50件多件假烟,运回怀远县常坟镇分散销售给被告人常冲、刘燕、陈同义等人。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杨祖良租用被告人易玲玲的货车从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白云龙处购买60多件假烟,运回怀远县常坟镇分散销售给刘燕等人。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杨祖良再次租用被告人易玲玲的货车从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白云龙处购买80多件假烟,运回怀远县常坟镇分散销售。

    综上,被告人杨祖良在未取得经营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怀远县常坟镇周边地区非法销售卷烟669件,折合669万支,销售金额150525元、市场价值182770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祖良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卷烟,扰乱烟草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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