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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少妻相差30岁 婚后多年智障妻子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1-08-25 10:37: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阙玉斌 聂一鸣)   8月25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付红梅与被告付菊昌离婚,婚生女儿付萌萌和儿子付毛毛由原告付红梅抚养成人。

    原告付红梅与被告付菊昌系同村人,双方年龄相差30周岁,原告为重度弱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自幼无依无靠,家里很穷一直未娶上媳妇,原告在父母的撮合下于1996年12月22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并于1999年3月13日和2006年4月28日分别生育女儿付萌萌和儿子付毛毛。被告现年68岁,随着年龄的增大逐渐感到无力对原告尽到监护责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邹妹英(系原告之母)于2011年6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庭审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邹妹英与被告付菊昌达成了协议: 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生育的女儿付萌萌和儿子付毛毛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抚养成人;该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邹妹英负担。

    法院认为,原告系重度弱智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被告之间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依照有关婚姻法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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