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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育夫妇闹离婚 男方拒绝承担养女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1-08-26 11:02: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林青)   因原告不能生育,遂在结婚7年后,经合法手续共同自愿收养了一名弃婴,婚后因被告个人生活问题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遂向云南省龙陵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但对女儿不承担抚养费。

    近日,龙陵法院审结了原告张芹仙诉被告杨品旭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离婚无争议,在女儿抚养问题上,被告同意女儿杨小霞与原告生活,但坚决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被告认为养女杨小霞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在离婚的情形下不在承担抚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法并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被告有固定收入,应按其收入的20%到30%支付抚养费。据此规定,该院判决被告每月按其收入2242元的25%支付抚养费,具体是自判决生效当月由被告杨品旭每月支付杨小霞抚养费人民币560.5元,支付时间定于每月15日到20日。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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