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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用妹妹身份办理登记 结婚十年仍属同居
发布时间:2011-08-26 11:12: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梁义铨)   李晓瑜用妹妹李晓玲的身份证与被告李喜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案件,认定两人同居关系自动解除,一审判决双方所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双方同居期间所建房屋原被告各所有一半,其中原告一半所有权折抵给被告作为子女抚养费。

    原告李晓瑜与被告李喜顺于199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3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生有一女。2001年5月26日,原告用妹妹李晓玲的姓名、身份证与被告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农历八月,原告到九江医院检查身体,回家后,经常与一男性通电话,双方因此争吵,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晓瑜以妹妹名义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之间不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其婚姻没有取得合法手续,仍属同居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应仍按同居关系对待,该同居关系因一方提出解除而自动予以解除。另外,因被告勤俭持家、生活稳定,双方所生女儿由被告直接抚养为宜。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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