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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证同居分手后索彩礼 法院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05 09:37:32


     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明 葛志芳)   河南省鄢陵县法院只乐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真正做到为案件当事人所想,为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所想。在一起婚约纠纷案件数次调解未果,当事人不配合工作的情况下,判决书送达之前仍不放弃调解,通过再次详细的判前释法,使得该案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双方满意。

    原告刘某某系大马乡义女村人,2010年农历10月经媒人介绍与只乐乡岗周村的李某某订婚,订婚期间原告刘某某先后送给被告李某某彩礼款31000元。2011年5月1日俩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即同居生活。一个月后,被告离开原告处不再与原告继续生活。2012年6月29日原告刘某某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彩礼款和相关费用共计53410元。

    只乐法庭受理该案后,先后三次组织双方到庭调解,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且对彩礼款的数额存在很大差距,均未调解成功。7月16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李某某既不到庭,手机又联系不上,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法庭合议后决定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书虽然已经制作了出来,但法庭考虑到该案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判决结案并不是最好的结果,还可能留下种种隐患。法庭考虑到庭前调解时被告认为已经和原告结婚并同居,对返还彩礼款心理上不接受,但通过仔细分析被告李某某的言谈话语,其思想上是有所松动,并不是坚持不返还彩礼款。为此法庭的干警们没有放过最后的调解机会,通过被告的亲属找到被告新的联系电话,就通过电话再次向被告讲理析法,既向其指出该案判决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又入情入理的讲明调解解决纠纷有益之处。真诚的言语打动了被告,她表示尽最大限度返还彩礼款,审判人员又做原告的调解工作,原告也作了很大的让步,双方的纠纷终于得以调解解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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