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舫逊)
法院缺席判决夫妻双方不准离婚后,丈夫再诉离婚获支持。2011年8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朱猛军与被告吴爱琴离婚;俩婚生小孩由原告朱猛军抚养。
朱猛军与吴爱琴于2002年正月经人相识谈婚,不久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3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2年12月7日生一男孩,2004年10月27日生一女孩。2007年正月吴爱琴外出打工,居所不定。2009年2月10日,朱猛军具状来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3月27日,法院缺席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故朱猛军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吴爱琴离婚,婚生小孩由其抚养,不要求吴爱琴承担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告朱猛军与被告吴爱琴双方属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接触时间不长,缺乏深入了解,因此,双方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特别在法院缺席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缺乏真诚的沟通,未能反省自己的婚姻观、家庭观,致使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朱猛军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小孩一直跟随原告朱猛军生活,因此,原告朱猛军要求抚养婚生两个小孩和不要求被告吴爱琴负担抚养费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