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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不给起纷争 捅人轻伤领徒刑
发布时间:2011-08-26 16:29: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清华)   家住河南省汝南县板店乡的被告人李永华,欠钱不给反而捅人轻伤,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5月31日14时许,在汝南县板店乡仲庄村的乡村公路上,被害人赵某因向被告人李永华索要债务发生纠纷引起厮打,李永华用刀将赵某右髋部捅伤。李永华见赵某被捅伤遂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公安干警接受处理,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赵某的损伤属轻伤。赵某治疗出院后和被告人家属自行和解:被告人李永华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四万元,同时偿还赵某欠款10000元;赵某建议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永华于199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199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永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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