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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遭遇家暴受伤 丈夫离婚后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8-29 08:51: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晏胜民)
7月26日,黄丽珍从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南港人民法庭领到其前夫任济敏人身伤害赔偿款1600元。至此,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人身损害案件,在法官的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
黄丽珍与任济敏于2004年7月同居,200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10月25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任济敏用铁锤击打黄丽珍,黄丽珍发觉后用右手抵挡,致右前臂被打伤,经上高县人民医院X线检查,右侧尺骨远端横断骨折,2010年2月27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0年4月20日晚,黄丽珍外出回家,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任济敏用木棒击打黄丽珍右肩胛,手臂等处,黄丽珍受伤后当日上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医疗费1467元,经X线检查,黄丽珍右侧肩胛冈裂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10年6月12日,双方经上高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3月9日,原告黄丽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任济敏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3178元。 审理过程中,任济敏提出黄丽珍的伤残鉴定适用的是工伤标准,申请重新按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经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按人体伤残标准鉴定后,认为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告黄丽珍所受伤害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对其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其受伤后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任济敏应赔偿,遂判决被告任济敏赔偿原告黄丽珍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600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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