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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妄为租车行窃 两天流窜三县作案
发布时间:2011-08-29 15:27: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严小霞 吴娟)
为方便盗窃,盗贼居然租车流窜各地进行偷窃,二天奔走三县,还专挑单位下手。近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余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江西省弋阳县的余强原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本是利用这门技术谋生,没想却为盗窃提供了便利。去年12月26日左右,被告人余强以每天150元的价格从陈某处租借了一辆海马轿车。次日凌晨,余强驾驶海马轿车伙同李某及两名贵溪人(三人另案处理)窜至南城县沙洲镇,从该政府的便民服务中心盗得电脑三台。同日凌晨,余强几人还窜至资溪县高田乡,同样在高田乡便民服务中心盗得电脑二台。28日凌晨,被告人余强几人又窜至万年县上坊乡,在该乡便民服务中心又盗得电脑四台。 今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余强又驾驶海马牌轿车,伙同李某等人窜至婺源县城,由被告人余强负责开车接应,当晚李某等人在婺源县紫阳镇的俞某家盗得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辆、鞭炮若干及塔牌丽春酒21瓶;盗得余某厢式货车内一箱干桂园和一箱干荔枝;盗得王某的黑色本田踏板摩托车一辆;盗得徐某现代牌轿车内万利牌导航仪一台。这次盗窃物品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2997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强利用自己的驾驶技术,伙同他人流窜作案,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部分赃物,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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