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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阀门漏水五千吨 报修时未提示自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29 15:57: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8月29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供水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鸿达宾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泗洪县明远自来水有限公司水款14334.5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明远自来水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供用水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处开户,直至2009年3月被告均能按月缴纳水费。2009年4、5月,被告用水5899吨应缴水费14334.57元至今未缴纳,原告多次向其索要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鸿达宾馆给付原告水费14334.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334.57元合计28669.1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鸿达宾馆称,2009年3月其发现总阀门漏水,即购买材料要求自来水公司维修,并缴纳1200元维修费。但原告派人来维修后,水漏的更多了。2009年4月之前鸿达宾馆平均每月用水约200-300吨,之所以产生5899吨水是维修以后漏的。现其同意支付正常水费600-700元左右。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院内的阀门、管道的产权属于被告所有,应由其负责维修管理。在被告发现漏水向原告报修后,原告按照其指示的方位为其维修,被告亦支付了相应的维修费用。现被告认为原告在为其维修时尚有其他漏水点未维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在其向原告报修时未指示。故对被告抗辩称因原告维修义务未完成造成水流吨位畸高而拒付水费的主张,不予采信;由于原告对被告违约造成其损失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均未举证证明,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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