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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称感情破裂却无证据 离婚诉求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30 11:06: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申时焕)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的离婚请求未获支持。

    原告李兰翠与被告张正轩于1982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便同居生活。同居后先后生育了两男两女。1986年5月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告以婚后夫妻感情较差,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实施暴力,现已分居2年,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结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四个子女,且均已成年。现虽双方有一定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感情,多为家庭着想,正确处理生活矛盾,是能和好如初的。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应当承担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不准原告李兰翠与被告张正轩离婚。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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