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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面当日签结婚协议 婚后一年妻子不辞而别
发布时间:2011-08-31 09:47: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唐晶)
刘来昌经媒人牵线与张佳欢(被告)相识并谈婚,双方见面当日签订了“成亲协议书”,刘来昌给女方2万元,女方嫁与刘来昌为妻。岂料生活不到一年,张佳欢竟不告而别,刘来昌遂诉至离婚。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刘来昌与被告张佳欢离婚。
刘来昌由于家庭特别贫穷,过了婚龄仍找不到对象。2009年1月14日经媒人介绍与张佳欢相识,并于当天在媒人见证下签订了“成亲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 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办理结婚手续时,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彩礼金贰万元;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今后双方感情靠两人自己培养,任何人不得干涉夫妻双方之间的事情,且双方如出现不合等问题不得去怪责牵线人(也就是中介人);本协议属双方自愿的,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刘来昌和张佳欢均在“成亲协议书”上签名按指纹。“成亲协议书”鉴定当日,刘来昌给了张佳欢彩礼2万元,并领取结婚证。婚后,张佳欢与刘来昌共同生活直至2010年春节。 2010年农历正月十三,刘来昌回家后发现张佳欢离家出走了,之后数日刘来昌寻找未果,遂将妻子张佳欢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未有相互了解,仅凭媒人之言相识当天就草率进行结婚登记,未建立牢固的婚姻基础;被告婚后于2010年春节后出走,并中断与原告的一切联系,相互间未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双方无法建立夫妻感情,遂判决准予原告刘来昌与被告张加欢离婚。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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