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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打砸车辆毁损他人财物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1-09-01 14:47: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碧燕)   日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打砸车辆案件,被告人彭武所、赵家咳、赵有忠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杨宗平、赵家庆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1月28日晚,被害人杨某某驾驶自己车牌为云NEH668的微型车途经龙新乡大硝街子时,车辆无故被拦,杨某某随后驾车到象达乡朝阳尹家田邀约了李某某、郑某某、岳某某等人携带木棒等工具,返回寻找拦车人。当晚23时许,杨某某等人在象达乡棠梨坪村水草林香柏堂一家烧烤店与正在吃烧烤的被告人彭武所、赵家咳、赵有忠、杨宗平、赵家庆等人发生冲突,后彭武所、赵家咳、赵有忠、杨宗平、赵家庆对杨某某所驾驶的微型车进行打砸。经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微型车价值人民币803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武所、赵家咳、赵有忠、杨宗平、赵家庆公然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中,被告人杨宗平、赵家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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